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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布实施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第三十条规定了与农村宅基地相关的9项内容。这些新规定将带来什么呢? 1.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 解读:“三权分置”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核心内容和首要条件,没有“三权分置”,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2. 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扩大整省试点范围。 解读:这一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互相呼应,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深化和有效贯彻,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3. 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解读:该规定是实现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同权同价”的基础,是提高农村集体土地价值的“法宝”。 4. 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解读:该规定符合“不动产制度”的重要特征——“物随地走”、“地随物走”。 5. 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解读:上述规定的本意在于有效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为农民解除后顾之忧。 6. 允许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定用于村集体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补偿。 特别解读:该规定采取自愿原则,有选择地适用“退”与“不退”。 特别提醒:一旦退出承包地、宅基地,就永远成为无根的“浮萍”!再也找不到家的感觉、再也回不到从前。因此,意在选择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对此应当三思而行! 7. 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 解读:之所以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法人资格,目的在于为发展农村产业服务,比如设立农村合作社、建立农业经济组织、成立农村旅游产业。 8.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稳妥有序、由点及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认成员身份,量化经营性资产,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权利。 解读:该规定为农村产业权益分配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对制止和防止村干部贪污腐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9. 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鼓励地方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改革,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